禮券可以找零嗎?我的直覺是不行,
所以每次使用禮券都會想辦法硬湊到禮券的面額才不會吃虧,
沒想到7-11的禮券可以找零唷,那下次就不用這麼辛苦啦~
收錄以下這篇報導。
| 『消費者不要吃悶虧!禮券餘額應全面找零!』 2007/09/10 in 民生新聞 |
| 2007/09/10 | |||||||||||||||||||
| 中秋將屆,許多公司行號紛紛購買禮券致贈員工,但立法委員曾燦燈針對市面流通的禮券,大多數卻都明訂「恕不找零」字樣,特別於今日(9/10)召開記者會表示,既然禮券視同現金,且經濟部商業司也明令公告業者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則消費者使用禮券之餘額,當然應該享有找零的基本權利,廠商不得隨隨便用一句話,就把禮券「餘額」A掉了! 曾燦燈表示,經過他的調查,市面上的禮券,幾乎大多數都明訂「恕不找零」,尤其是現金禮券,不找零的現象更是比比皆是。但在今年4月1日,經濟部正式公告生效實施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已經明訂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因此,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既然還有消費的權利,廠商面對禮券消費餘額,若不是兌換等值的小額禮券,就是應該找零給消費者,絕對不能強迫消費者再消費,更不能A走消費者的零錢餘額!曾燦燈指出,依據商業司在網路上的公告,禮券是由發行人所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係因應預售、預付型交易而興起,對業者具有預收資金、刺激回籠消費之好處,對消費者則有折扣利益、使用方便等誘因。此外,商業司也提到,前述規定的目的在於公平原則及不當得利之禁止。因此,禮券是消費者「先付費、後交易」的行為,廠商就算賣禮券時打折給消費者,也是基於自身禮券出售的財務利益。在此情況下,就算是小額交易,廠商也絕對有找錢的義務!但曾燦燈表示,目前經濟部似乎只要求廠商面對禮券餘額時,必須兌換小面額禮券,不過曾燦燈質疑,萬一廠商沒有發行小面額禮券,難道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嗎?倘若如此,消費者買禮券的錢只能「一去不回頭」,這種禮券發行人絕不找零的作法,豈不變成穩賺不賠?有符合公平原則嗎?曾燦燈提出,消保法第11條第2項明訂: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而既然在公平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的考量下,已經公告禁止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則消保會與消保官當然應該要盡全力保障民眾禮券使用餘額的請求支付權。 因此,曾燦燈要求消保會,立即公告:「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禮券發行人(公司)應以現金或以等值之禮券找零與消費者」,能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禮券發行廠商不當得利! 附件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附件二:「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附件三、各家主要禮券找零情形一覽表
資料來源:立法委員曾燦燈國會辦公室調查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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